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外事(含境外来宾)接待礼遇的规定

 

为使我校外事接待工作既保持适度的礼遇,又不致花费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现就外事接待礼遇工作作如下规定:
1. 外国各类高级政府代表团(部长、议长级)、大学的校长以及著名学者、教授来校访问、讲学,由一名副校长与校外事办公室主任迎送,校长会见并邀请。
2. 外国大学的副校长来访,一般有副校长接待。如系国际知名大学或与我校有校际交流的院校副校长来校,则视情况可请校长会见、宴请,对上述外宾(含第一条所涉外宾),可根据情况赠送礼品或纪念品。
3. 外国党派代表团来校访问,视来访者身份,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有关部门领导出面接待。
4. 应聘来校任教的各类外国专家,其接待礼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外办负责管理。
5. 来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由有关单位的有关人员迎送。在工作期间,可安排便宴一次。极个别对我校有特殊贡献者,可由单位领导或校领导出面会见或宴请,但须事先请示。
6. 对各类外国留学生人员的接待礼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由外国学者、留学生研修部负责管理。
7. 对来自台港澳地区的客人,其接待礼遇由台港澳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8. 个人接待的外籍客人或台港澳来宾,原则上由接待者本人负责安排,费用自理。
9. 参加宴会,陪餐人数应从严掌握。客一,陪餐者在五人以下;客二,陪餐者在六人以下;客三至五人,就餐总人数不超过十人;客人在六人以上,陪餐者原则上按一比一安排。
10. 外事接待中,各单位不得擅自提高礼遇,如确需提高,接待单位必须向外事办公室提出要求,经外办主任同意,或由外办请示分管副校长获准后,方可实施。
11. 本规定由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生效。从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南 京 农 业 大 学
二○○二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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