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校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不断深入,国际交流活动日益活跃。在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过程中,涌现出一些对我友好、为我校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为了表彰先进、规范我校授予国外有关人士荣誉称号,特制订本规定。
一、 授予对象与条件
1、 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教授的主要对象可以是下列三类中的一类:
(1) 国外知名学者、科学家、政治家、社会活动家,且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教授职务;
(2) 在学术上造诣深、知名度高、在其专业领域有公认的成果或奖励的国外学者、科学家;
(3) 以自己的学术造诣或学术活动,在促进我校和其它科研院所之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中作出特殊贡献的国外专家、学者。
2、 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主要对象是在学术上享有较高声誉、获得重要科研成果、对我校学科(试验室)建设及人才培养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外专家。
3、 拟授人员对我友好,致力于发展中外友谊。
二、 报批手续与授予工作
1、 拟授人员必须经我校相关院系推荐,并提供较详细的个人简历(包括个人资料、受教育情况、工作经历、社会兼职、发表论著、学术成果等)。向校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拟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教授(或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申报表》。
2、 外事办公室与校人事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 学校在批准授予名誉教授(或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一年内,选择适当时机举行相应的授予仪式,并由校长或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向拟授人员颁发证书。若需延期授予的,需向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另安排合适时间。
4、 学校在举行授予仪式时,由校长或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致贺词,被授予人员应致答词。
三、 其它规定
1、 已由我国某一单位授予名誉教授(或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国外人士,我校一般不再授予。特殊情况另作决定。
2、 在拟授人员经学校批准之前,任何人不得向其本人许愿承诺。
3、 外事办公室、人事处定期(两年一次)对被聘人员进行考核。
4、 如拟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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