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农业大学公派出国(出境)管理细则

 

一、总 则

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办法全面实行改革的意见》、《南京农业大学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我校公派留学工作改革实施细则(修订稿)》等文件,结合我校近年来派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 公派出国(境)人员指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从我校在职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及在籍学生中选拔的出国(境)人员。公派出国人员包括: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国家公费项目以及政府有关项目出国的国家公派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考察访问的单位公派出国人员;通过学校的校际交流项目或正式批准、备案的合作科研项目出国(境)的单位公派人员;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派出的援外人员;已纳入本单位出国培养计划,自筹经费,出国进修内容系我校急需专业学科,经学校同意的单位公派人员;
2、 出国(境)时间在半年及半年以上的为长期出国任务,出国(境)时间在半年以下的为短期临时出国任务。

二、公派出国工作的原则

1、派出工作必须在国家“按需派遣、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
2、派出工作以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发展为前提,必须结合学校高级人才培养的计划,使之成为培养学术、技术以及管理骨干的重要手段,应在各有关工作得以落实的前提下进行。
3、派出工作应优先结合学校“211工程“规划实施的需要,使派出工作服务于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以及重大科研项目研究、高新技术开发研究的需要。
4、所有因公派出人员应从政治素质、业务水平、身体健康等方面有全面的要求,特别要在外语条件方面符合规定要求,以保证有利于开拓国际交流渠道和学校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
5、 严格按照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教职工中择优按需选拔。


三、关于长期派出计划

1、长期派出计划包括年度派出规模、派出人员的选拔、派出项目的落实等,按统一要求实施计划管理。
2、派出人员按照聘任工作的需要,实施总量控制,原则上不高于全校教职工总数的5%。院系长期在外人数应按学校的总体控制比例保持动态平衡。
3、 入选学校选拔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江苏省优秀骨干教师、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以及各院系重点培养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优先列入派出计划。
4、 学校职能部门为列入计划人员提供对外联系所需要的帮助,其中申请国家公费派出者将按照“优先推荐”签署学校审核意见。

四、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在符合派出原则的前提下,派出人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 长期派出人员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学士学位5年以上、硕士三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工作两年以上;
(2) 出国前两年承担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学校规定的聘任工作量标准,年度考核合格及合格以上;
(3) 外语水平:申请国家公派者,外语需通过全国外语水平等级考试PETS5级。申请单位公派,PETS5成绩满50分,TOEFL满550分的人员可列入派遣计划,或经过半年以上外语培训合格者方可派出。
2、 参加国际会议的基本条件:
(1) 选择国际会议,应优先考虑我校重点学科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需要,选择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对学校科研工作有促进作用、预计与会能有较大收益的会议。且会议不涉及“一中一台”问题。
(2) 挑选与会人员,首先应考虑出席会议的人选能否取得较理想的效益。衡量效益的首要标准是与会者能否较深入地了解到本学科的发展趋势和现实水平,带回重要情报信息,并能结合教学科研开展工作。确定与会人员时优先考虑中、青年业务骨干。
(3) 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人员,必须政治上符合出国人员条件,专业对口,备有论文,身体健康。有严重疾病史或65岁以上的与会人员必须附有医院的健康证明。按江苏省外办要求外语应达四会,首次出国人员必须提供其外语水平达到此项要求的证明。
(4) 各院系、各单位应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派,宁缺毋滥。对同一国际学术会议,所派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两人。
(5) 参加国际会议人员,原则上需得到对方部分或全部资助。
3、 其他派出人员的条件:
(1) 具有较强的外语听说能力;
(2) 在校内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落实有保证;
(3) 国(境)外单位有明确邀请,经费落实。

五、派出人员的选拔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项目由所在单位同意,个人申请,学校推荐,统一申报。未经所在单位同意,申请留学基金资助项目者,学校不签署推荐意见。
2、 校际交流项目原则上只从派出计划中推荐人选。派出计划中无合适人选的,由相关学科的院系推荐人选。
3、 校际交流派出任教项目,包括各院系联系的对外交流项目由院系推荐,经学校同意后组织选拔合适人选。
4、 职能部门认为必要时,可通过面试、笔试或委托考核等形式对派出候选人的派出资格进行审查。
5、 学校掌握的派出项目中,未指定具体专业或范围的,以一定形式公布的,通过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遴选。

六、《出国(出境)留学协议书》的签订与履行
1、 出国(境)期限在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公派人员在出国(境)之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明确双方在派遣出国的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到江苏省公证处办理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2、 所有公派出国人员如违反其出国(境)前与学校签订的《出国(境)留学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学校均保留向其本人,或通过其保证人向其收取相应经费的权利。包括出国期间所发工资、学校提供的出国旅费、有关办理出国手续的费用及违约金等。
3、 行前需缴纳保证金、签订留学协议书人员的范围: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半年以上的(含半年)出国留学、合作科研、进修、培训的单位公派人员。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其他公派出国人员与单位签订《出国(境)留学协议书》。
4、 单位公派人员在办理协议书公证之前,需按学校规定的数额向校财务处一次性缴纳保证金(现金),由财务处出具《缴纳保证金收据》。个人缴纳保证金数额、担保人担保金数额与违约金标准为:
5、

单  位  公  派

国 家 公 派

期限

保证金

担保金

违约金比例

期限

保证金

担保金

违约金比例

三个月

5000元

5000元

全部费用的30%

三个月

全部费用的30%

半  年

1.5万元

1.5万元

全部费用的30%

半  年

2万/1万*

4万/2万*

全部费用的30%

一  年

3万元

3万元

全部费用的30%

一  年

4万/2万*

6万/3万*

全部费用的30%

两  年

5万元

5万元

全部费用的30%

注:1、留学人员如果违约均需偿还出国全部费用及违约金

      2、*为2类国家
三  年 6万元 6万元 全部费用的30%

6、 国家公派人员的保证金交存按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办理。

七、派出人员的管理

1、 护照管理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办理护照之前需向外办交存护照押金,每本因公普通护照交纳200.00元人民币,每本因私普通护照交纳5000.00元人民币。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回校后,应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到校外事办公室办理回校报到手续,将护照交外办代为保管,并退回所交护照押金。
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也应在一个月内交回所办护照,统一保管。
一人每次只能持一本护照出境。
此规定对赴港澳通行证适用。
2、 出国(境)审批
(1) 坚持外事一事一报原则。
(2) 每次出国(境)任务至少需提前2个月携正式邀请信及申请报告到校外办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尽可能安排最合理节约的出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出国(境)路线、日程和出国(境)身份。
(3) 原则上不主张在校学生出国(境),如确因课题研究的需要必须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考察访问、合作研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缴存保证金(临时短期出国(境)10000元人民币,长期出国保证金数额同教师)后,到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出境。其它程序参照教师出国办理
3、 在外期限
(1) 长期人员、出国任教人员的在外期限
根据出国(境)任务及国内工作的需要确定派出时间,最长批准出国(境)期限为一年(国家公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及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期限超过一年者除外)。派出人员均应结合出国(境)任务制订计划,一般情况下不得延长在外时间。确因研究工作或进修任务需要,本院系工作安排许可者,需提前三个月向学校申请延长,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项目等派出的国家公派出国人员不得延期。
(2)短期派出人员在外期限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考察访问的派出人员,不得改变出国(境)身份、出国时间及出国路线。
出国(境)短期合作科研人员(期限在半年以内),如确因国外工作需要并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出国(境)的期限。
4、 回国报到
所有公派出国(境)人员均应在回国后一个月之内到校外办办理回校报到手续。交回护照,取回押金,所交保证金连本带息(按原出国(境)期限的同期定期存款计息)交还留学人员本人,并提交出国(境)总结,介绍国外的学术动态、最新进展、管理经验等,鼓励回国人员面向全校师生作综合学术报告。
5、 逾期、违约处理
未经校外办同意延期的出国(境)超期者按《出国(境)留学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及人事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留学协议书有关条款,长期出国(境)人员按期回国后需在校工作至少两年,不满服务期再次长期出国(境)或辞职者,需收取相应违约金。
6、 公证证明材料
学校不为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出国(境)任教人员提供任何在外获得长期居留权的公证证明材料。
7、 公派人员改变身份
对于申请由公派转自费身份的在外公派人员,须辞职并办理离校手续,与学校结清所有经济、物资关系(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经费、住房和出国(境)期间所发工资以及《出国(出境)留学协议书》中规定的经费和违约金)。
8、派出人员的经费管理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期间国内工资待遇等由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 则

1、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2、 与本规定有不符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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