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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章程
(草 案)
返 回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植物病害化学防治科技工作者的非盈利性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二条 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直接接受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的领导,是中国植物病理学会(CSPP)下设的全国性二级学会。挂靠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第三条 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下开展各项活动,其宗旨是团结全国植物病害化学防治科技工作者、生产企业和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讨论和交流植物病害化学防治领域中的科学和实践问题,提高中国植物病害化学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条 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1.组织植物病理学、农药学、植保技术推广、农药管理和生产企业等植物病害化学防治领域的科技工作者,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2.加强与国际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委员会(Chemical Control Committee of ISPP)等国际学术团体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3.加强有关科研、教学、推广和生产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4.开展我国植物病害化学防治问题的考察和调研活动,发挥学会智囊团作用,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植物病害防治策略和有关科研立项做好参谋。5.普及和宣传植物病理学、植物病害化学防治学以及杀菌剂科学知识,开展植物病害化学防治技术咨询服务。6.编著和撰写有关植物病害化学防治论著、文稿,编辑出版《中国植病化防快讯》(News letter of Plant Disease Chemical Control in China)。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1、凡已成为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的会员;2、凡已多年从事有关植物病害化学防治或杀菌剂专业工作、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或已取得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3、凡对本学会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六条 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与植物病害化学防治有关的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1.大、专院校、中等技术学校等教学单位;2.县市级及其以上的科研单位;3.县市级及其以上植保或农药管理单位;4.乡镇及其以上的植保技术或农药的经营、推广单位;5.取得农药生产资格的农药生产企业。
第七条 凡非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的会员须申请入会。申请入会者须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会员介绍及所在单位签章,经本会审批后报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备案。申请团体会员须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并由本会会员介绍及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同意后报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备案。学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应指定在相应技术领域工作多年并至少获得中级职称的同志或从事本学科管理的领导同志为植物病害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联系人,负责与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并承担专业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3、优先、优惠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会议;4、优先、优惠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上展示新技术、新产品,和免费在《中国植病化防快讯》上发布信息。5、有要求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指定专家评估植保新技术、新产品的权利;有要求专业委员会组织技术考察、技术鉴定、技术论证、技术开发的权利;6、有当选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权利;7、有参加优秀论文、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权利;8、有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科学考察和信息发布等权利。
第十条 会员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2、积极完成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3、团体会员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每年2000~3000元)。
第十一条 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就自动被取消。专业委员会有权开除或取消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或弄虚作假或对学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团体会员的会籍,并以一定方式公布处理结果,消除影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职责是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总结工作经验,制定今后工作方针;修改本会章程;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领导机构。
第十四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委员会是本会领导机构。委员会由植物病害化学防治领域各方面的若干代表组成,并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组织和完成本学会的各项工作任务;承担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及上级领导部门指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顾问若干名,秘书1-2名,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经费和各种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挂靠单位和各委员单位的资助;来源于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本会不收取个人会员会费,但接受个人、团体和企业的资助。
第十七条 本会为个人或团体会员组织有关植保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展示、考察、鉴定、论证和推荐应用等活动,对当事人收取基本费用。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向委员会或代表大会汇报经费筹集和使用情况,并接受挂靠单位的财务监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备案后执行。
主 办: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
copyright:南京农业大学杀菌剂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