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返 回今年5月中国与欧盟签定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双边协定,为中国年内加入WTO铺平了道路。加入世贸组织将有利于中国更好、更快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有利于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中国外贸的发展、有利于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在贸易立法、贸易体制和规则、关税、非关税措施、技术壁垒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方面将要改变或改进,以适应国际自由贸易的规则和需要;因此,加入世贸组织,不仅仅是市场的开放和贸易的自由化,也是有关国内贸易的法规和规章与国际的接轨,国内企业必须遵循非歧视贸易、市场准入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原则。农药工业作为一个重要的行业,在“入世”后,同样将面临这些新的形势、变化和要求,只有正确应对,才能抓住机遇发展自己。
1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农药行业的影响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的农药行业既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影响最大的将是农药生产企业以及研究开发机构。
1.1 对中国农药行业的积极影响
1.1.1 开放市场,促进国际贸易 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开发市场和自由贸易。中国的市场向外国农药公司开放,而外国市场也向中国的农药企业敞开了大门,这将大大促进中国农药产品的出口。中国农药出口从1996年起就大于进口,今年前6个月,已出口9000多批次,而进口仅为2000多批次,出口远大于进口。由于中国农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优势,同时一些产品在发达国家生产不多。因此,“入世”几年内中国农药出口会有较大的增长。但由于中国出口的农药产品严重老化且技术含量低,许多为高毒农药,因此,随着对高毒农药的限制,如不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出口最终将受到很大影响。
1.1.2 有利于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和管理 加入世贸组织后,一方面中国的投资环境将趋于统一并得到普遍改善,另一方面,外国农药大公司为降低产品成本必然努力实现生产本土化,以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农药的外国投资和中外合作将会增多。这既给许多国内企业造成压力,也给中国农药行业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供了机会,有利于促进整个农药行业的发展。
1.1.3 有利于行业结构调整 中国的农药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大部分为小企业,整个农药的生产能力远大于国内的需求量。目前国内农药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已明显加剧,“入世”后,随着外国农药的大量进入,农药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许多低水平重复建设、设备落后、技术经济指标低、缺乏规模效益的企业在“入世”后的市场竞争中将被逐步淘汰。中国生产的农药品种结构老化,技术含量低,剂型开发落后,而通过内外合作和技术引进,有利于改善农药产品的结构。外国的农药大公司都为综合性的企业,农药所占的比例一般为30%~50%,从而具有较强的抗风险的能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一些国内有实力和远见的企业势必要努力拓宽产业领域,进行结构调整,增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例如江苏丰山集团新近开发了食品添加剂和兽药,以使农药的比例由100%降到50%左右,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由此可见,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农药行业的发展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1.2 对中国农药行业的不利影响
1.2.1 外国产品对国内产品的冲击将越来越大 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市场准入”的原则,非关税贸易壁垒如配额、进口许可和外汇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取消和变化,将使外国农药进入中国市场在管理上不受严格的限制,国内外农药将主要是价格、质量和服务的竞争。由于中国对外国农药的关税已经很低(4%~13%),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不会有大的变化,因此,国内农药在价格上占有绝对优势,但外国公司通过生产的本地化降低成本后,结合产品技术、质量和服务的优势,对国内农药的冲击和影响将是巨大和深远的,必须引起重视。
1.2.2 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农药的研究开发提出挑战
中国农药产品的开发一直主要依赖于仿制,自主开发的能力和水平很低。“入世”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将加大,对以仿制为主的中国农药行业的持续发展带来冲击。一方面仿制将受到限制,另一方面绝大部分企业没有自主开发的能力,整个国家新农药的开发能力也不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压力将增大。尽管已建立了农药南北创制中心,但中国农药的研制开发与生产和销售仍处于分离状态,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而不能良性循环和发展,许多企业今后可能只能依靠购买国外的专利进行生产。
1.2.3 国内企业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加入WTO后,由于外国产品进入的自由化,国内农药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竞争以及技术、资金和管理的引进将促进我国农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产品的更新换代将加快,国内农药企业间的竞争加剧。目前中国大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工艺技术落后,产品和设备老化,生产规模小,产品质量差,管理和运行机制落后,低水平重复生产严重,这些企业在竞争中受到的严重冲击,甚至难以立足。
面对加入WTO后的变化和挑战,农药生产、经营和管理部门,只要正确应对,可以借“入世”的机会,推动和发展中国的农药行业。
2 加入WTO中国农药行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2.1 加快农药立法,完善农药法规体系
WTO要求成员国的经贸管理体制及其法律法规要符合和适应世贸组织的规则和运行机制,使世贸组织的原则能在成员国得到体现和落实,因此“入世”首先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入世”。中国于1997年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为农药的生产、登记、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仅是法规,其管理力度比不上法;同时,对于农药经营和进出口贸易等管理法规还不完善,行业管理还有计划经济和政府干预的色彩,这与WTO的原则是不相符的,因此,必须完善农药法规体系,规范管理。但例易0
农药登记管理的政策和要求也应逐步严格,取消一些过去为鼓励引进外国农药新产品新技术而采取的优惠政策,如许多资料不需提供中文资料,外国的许多(毒理、残留和环境)试验结果给予承认等(发达国家对我们的可能不承认)。也可通过立法确定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标准和市场准入资格,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在国际贸易中,也能起到合理的技术壁垒作用。
2.2 加强宏观的政策和经济导向
中国农药行业的整体生产能力、技术水平、经济效应和产品开发能力等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而农药又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关系到农业生产和粮食供给的安全,因此,政府必须在近几年对农药行业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通过重点扶持几家重要企业的做法,帮助国内企业向规模和集团化发展,促使科研机构的转型,扶植企业增强产品研究开发的能力,促进农药行业的良性发展,增强抵御外国产品的冲击能力,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市场分额。
2.3 调整产业结构,走集团化道路
2.3.1 小型企业关停并转 中国农药的生产能力远大于需求,在众多农药企业中,绝大部分为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经济效益差、没有自主产品开发能力、重复建设和生产的企业,这其中绝大部分在“入世”后的激烈竞争中可能将被淘汰。与其在激烈的竞争中被淘汰,还不如通过政府有组织的关停并转,进行改造和转型,形成有规模效益、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集团企业,优化企业结构,促进整个农药行业的有序发展。
2.3.2 企业进行强强联合 尽管中国有1800多家农药企业,但与世界著名农药大公司相比,企业规模太小,单个企业无法参与竞争,一个国际大公司的农药销售额就大于中国所有企业销售额之和。为在借以口 世界农药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的地位和主导作用,近几年农药大公司出现了兼并的热潮,如艾格福与罗纳,诺华与捷利康等。合并实现强强联合是世界农药发展的一种趋势,而中国不少企业的缺点是,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就分家,企业永远形成不了真正的规模和效益,这与世界发展潮流是背道而驶的。面对“入世”的变化,中国农药企业之间也必须走上强强联合和强弱兼并的集团化的道路。
2.4 科研与生产相结合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缘故,中国农药的研制开发与生产是分开的。因此,严格来说,中国的农药企业相当于国外农药公司的生产车间和市场部,没有真正的产品研究和开发部门,这决定了中国农药企业的发展依赖于外部的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与生产的分离,使新产品的销售利益不能按比例用于产品的再开发,整个农药行业不能良性循环和发展。农药研究院所和农药企业应转变概念,加强技术与专利意识,正确定位和调整自己的研究和发展方向,企业与科研机构有机地结合,走产业发展之路。孤立的研究院所最终是没有出路的,没有技术支撑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企业也不能持续发展。
2.5 创中国农药名牌
中国的农药工业也要有名牌意识,要认识到只有树立国际名牌,才能在西方大公司的竞争下立于不败之地,才能有效地扩大国际市场。要树立国际名牌,首先要树立国内名牌。要树立国际名牌,要有名牌的质量,也要有名牌的技术和名牌的服务。
2.5.1 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 中国农药产品结构一直不太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草剂的比例不尽合理,杀虫剂比例偏大,除草剂生产量偏小。1998年杀虫剂产量占农药总产量的69.8%,除草剂为16%;而国际市场的比例分别为30 %和45 %。二是产品老化,重复生产严重。 中国农药企业生产的多为老品种,目前有机磷杀虫剂的产量就占整个农药产量的50%,几个高毒农药又占有机磷农药的70%。混剂的低水平重复生产严重,一种混剂有几种甚至二十几种不同配比。新产品开发的速度慢且以仿制为主,落后国际先进水平有10~15年。 三是剂型落后。中国农药原药与制剂之比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产品仍以乳油为主,约占制总量的50%,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而国际上多在开发和生产对环境污染小的剂型如以水为基质的水乳剂等。面对外国产品在结构、技术和质量上的优势,中国农药产品必须调整,提高技术含量,进行优化和升级。
2.5.2 规范出口渠道,促进出口的有序发展 现在中国农药出口已大于进口,“入世”后,出口无疑将有较大增长。但目前农药出口很不规范,出口单位和渠道太多,出口产品质量没有保障,价格不统一,甚至国内企业间相互压价进行竞争,损害国家信誉和利益。啶虫脒是一个比较新的药剂,去年出口巴基斯坦的价格是18美元/kg,而今年由于国内企业相互压价,价格降到10美元。为了竞争,除降价外,以次充好,降低质量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内企业经济损失,也影响了国内企业和产品在一些国家的声誉。因此,必须规范农药出口,特别是应对农药出口企业(公司)进行资格审查,规范出口渠道,规范出口行为,不断提高中国农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和经济效益。
2.5.3 成立农药商业协会,保护民族企业利益 国内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应加强协作,成立中国农药商业协会,统一协调农药的生产和商业行为。特别是在统一规范出口和对抗一些外国产品冲击方面采取行动,保护国内民族工业的利益。尽管“入世”意味着我国的市场向国外开发,但外国农药在价格上无法与我国的产品竞争,国内企业就可以通过商业协会用“反倾销法”来保护自己,这种商业保护措施,可有效地防止外国农药对国内市场的重大冲击。利用世贸组织的原则和手段,如外国农药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中国植保协会”,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在华利益。中国的农药企业为什么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团结在一起呢?
总而言之,加入世贸组织,既给中国提供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果我们能正确和合理应对,中国的农药行业,不仅不会萎缩,反而会抓住机遇,飞速发展。
主 办:中国植物病理学会化学防治专业委员会
copyright:南京农业大学杀菌剂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