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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科技报】徐州非法毒猎野生鸟类案宣判

2020/03/17 来源:江苏科技报 作者:许天颖 孟婧

本报讯(通讯员许天颖记者孟婧)3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毒猎野生鸟类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史某犯非法狩猎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兽医药理学与毒理学教授王丽平参与了现场连线,解读毒猎危害。

据了解,被告人史某在禁猎期且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徐州市睢宁县桃源镇某坟地内,采用将农药掺入玉米后撒至农田等禁用的方法捕杀鸟类63只。结果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农药和捕杀的鸟类予以扣押。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猎捕的鸟类中有山斑鸠48只、珠颈斑鸠1只,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审理期间,王丽平在连线中表示,以毒杀方式猎捕斑鸠对生态系统的危害性非常大,并对人和其他动物的健康造成潜在危害。被告人使用毒杀鸟类的农药呋喃丹为高毒农药,我国《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学物清单》规定,禁止在食品动物中使用呋喃丹,且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王丽平说,呋喃丹非法使用在动物食品和农作物中,会导致相应食物中有残留,所以食用此农药毒杀后的鸟类,可能会引起人和其他动物的二次中毒。兽医临床中,因误服被呋喃丹污染的饲料而引起牛、马、羊、鸡、鹌鹑、犬等动物中毒事例时有发生,所以通常对呋喃丹中毒致死的动物及其产品应进行深埋、焚烧等无害处理,严把检疫关,防止中毒致死动物进入流通环节而导致人或者其他动物发生中毒。

王丽平表示,新冠病毒的蔓延传播给人类社会带来了沉重的代价,此案在疫情期间审判意义重大。通过互联网庭审的方式,面向社会直播,是一堂生动的生态法治教育课。从庭审现场来看,被告人史某因个人的知识缺陷,并未意识到非法毒猎野生鸟类对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带来的潜在危害,她表示自己作为高校教师,应该走出大学课堂、走向社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开展更多的科普活动。

原文链接:http://www.jskjb.com/xpaper/news/5162/7125/1130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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